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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州市企业信息化促进协会发展新会员的通知

时间:2019-01-15 14:04  来源:胶州信息化协会  作者:胶州信息化协会   点击:

各有关单位:

胶州市企业信息化促进协会是由与信息化建设相关的团体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并经胶州市民间组织管理机构核准注册登记,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协会自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为企业信息化建设服务,为会员企业提供沟通、交流、学习的平台,推动胶州市企业信息化建设工作。2019年协会将进一步加强协会培训服务工作,为会员企业提供高质量的学习、培训、参观活动,欢迎各位企业报名加入胶州市企业信息化促进协会。

一、会员权利

加入协会的会员单位(缴纳会费),可享受以下服务:

(一)免费参加协会组织的培训课程及参观交流活动;

(二)协调资源为会员企业提供信息化建设规划指导;

(三)企业信息化政策补贴项目申报指导;

(四)会员价享受“两化融合贯标体系认证”(威海赛宝研究院)等。

二、入会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附件2);

(二)自愿履行会员权利和义务,并按时缴纳会费;

(三)在本协会的相关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三、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附件1);

(二)经理事会讨论,经批准后,由秘书处通知会员单位按通知提供的账号和会费标准,将当年会费汇入我会(请务必认真核对账号);

(三)收到会费后,我会出具缴费票据。

四、会费标准

按《胶州市企业信息化促进协会章程》规定,会长单位会费4000元/年,副会长单位会费3000元/年,秘书长单位会费2500元/年,理事单位会费2000元/年,会员单位会费500元/年。

五、账号

开户名:胶州市企业信息化促进协会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北京路支行

账  号:3803281209000053962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姜晓琳 联系电话:18765268859

邮箱:805374095@qq.com

办公地址:胶州市北京路2号行政服务大厅东厅一楼


胶州市企业信息化促进协会

2019年1月11日

附件1:

胶州市企业信息化促进协会入会申请表

附件2:

胶州市企业信息化促进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胶州市企业信息化促进协会,英文名称为Jiaozhou Association for the Promotion of Enterprise Informatization,缩写为JZAPEI。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与信息化建设相关的团体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并经胶州市民间组织管理机构核准注册登记的,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国家、省、市信息化建设的方针政策,以沟通合作、交流共享、应用创新、服务社会的精神,紧密结合信息化建设工作实际,发挥沟通、咨询、中介、服务等桥梁纽带作用,为会员、政府和企事业单位服务,努力成为本领域的咨询服务中心、交流推广中心和技术培训中心,加快胶州市信息化建设步伐,推动区域竞争优势提升。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胶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每年参加登记管理机关年度检查。

第五条  本协会的注册地为胶州市胶州东路499号胶州东路综合楼1号楼402号网点。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广泛联系信息化领域的单位和专家,研究信息化发展趋势,对信息化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积极为政府制定信息化建设的政策、发展规划提供专业支持;

(二)增进会员与政府部门沟通联系,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向政府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供政府决策参考;

(三)组织会员参与信息化建设,提供信息化建设的咨询规划方案以及信息化项目的咨询、评估和监理,建立信息化人才库和专家队伍,协助拓展会员的发展空间;

(四)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建立行业自律和监督机制,接受政府部门委托开展有关资质认证,协助政府部门规范信息化服务市场,引导相关行业健康发展;

(五)开展信息化知识普及培训和交流推广活动,组织论坛、讲座等活动,编辑、出版会刊,搭建信息交流和咨询服务平台,促进沟通交流与信息共享,积极为政府、企业和社会提供信息服务;

(六)开展经常性调查研究,不断总结信息化建设的经验,开展信息化行业评先树优活动,表彰各类先进典型。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相关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会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可要求本协会协助维护或提供必要的帮助;

(七)可利用本协会的会刊传播企业信息或利用协会的关系开展业务联络。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和信誉;

(三)积极参加和配合本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及时向本协会提供有关信息和动态,主动反映行业发展的情况和提供有关资料;

(六)根据协会工作需要,委派兼职或专职工作人员;

(七)未经许可不得以本协会名义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对于工业、教育培训、商贸物流、建筑工程、酒店餐饮、卫生医疗等行业非从事信息化服务的会员,在胶州市信息化建设推进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是本协会重要组成部分,这部分会员可不缴纳会费(当选协会理事会成员的除外),享有会员的权利,履行会员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选举产生新的领导机构;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力和号召力;

(三)乐于奉献;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须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工作;

(二)根据协会工作需要,经会长授权,可代行会长的部分职权。

(三)可参选轮值执行会长,任期为3个月,轮值期内根据协会工作计划,组织安排协会相关工作与活动。详情请参考,《胶州市企业信息化促进协会执行会长轮值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协助执行会长,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管理协会资产,组织会费收取。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配备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2年9月11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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